为妥善处置医疗事故争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我院特制定本程序,医疗事故争议按照本处理程序予以接待处理:
1、医疗事故(争议)实行首科首接负责制,对非本部门受理解决的投诉,应由 接待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2、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者时,应当耐心倾听其反映的问题,对患者及其家属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能够立即解决的,接待人员应立即妥善解决。
3、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投诉,患者或其家属应当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
4、主管部门接到投诉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组织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5、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程序以及途径: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6、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书面委托书;
(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贰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对患者死亡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患沟通中心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可以申请(在48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8、对于需要由投诉方签字的,接待人员应当予以告知并向投诉方说明如果不签字所承担的后果。
9、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以下病历资料: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等客观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法定监护人及其委托人有权代为完成上述事项。
10、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11、患方有权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主观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件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若患方抢夺或取走病历资料,院方将不再承担举证责任。